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九条已修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服务,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二)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三)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限制性条件;(四)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