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合理配备人员力量。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