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保护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保护发展领导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问题。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