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科技等部门编制全州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开展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名录,掌握全州中药材资源状况。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及原产地保护。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