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鼓励组织或者个人申报中医药科研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厅局级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州级、县(市)级中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