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自治州非中医类别医师、中药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