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中医医院应当设置治未病科,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康复、养老机构合作,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为康复人员和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治未病和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