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应急避险机制,强化群测群防网格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统筹提供应急避险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保障,提高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工作。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