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避险活动。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等事件。

本规定所称应急避险,是指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区域内人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防范及转移避险等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