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避险措施,立即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内的人员撤离自然灾害威胁区域。

单位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前兆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内的人员撤离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同时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