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避险措施,立即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内的人员撤离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单位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前兆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内的人员撤离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同时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