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避险措施,立即组织应急避险;情况紧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避险。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