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省水文机构应当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等原则,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