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水文机构应当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等原则,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