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