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水文测站的工作条件,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派驻当地的水文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