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跨区域水文工作协作,加强河湖省界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生态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