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跨区域水文工作协作,加强河湖省界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生态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