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应急抢修,保障监测工作不中断,水文测站的设立部门应当及时落实资金,组织力量全面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