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向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