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