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