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