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将水文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的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派驻水文机构的设置和辖区内水文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保障资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