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市(州)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为辖区内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决策、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支撑和服务;负责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水文监测、水文预报预警的统筹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