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资料管理、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