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文监测资料依法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省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汇交资料的整编,并按规定向省水文机构汇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水源地、超采区等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灌区、引调水工程、水电站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城镇供水工程的水文监测资料;

(七)河道、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河岸地形资料,水文测量、水文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八)其他重大涉水工程或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