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电、无线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水文测报用电及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的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有线通信线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