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监测纳入政府突发水事件应急体系,加强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组织水行政、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应急联动机制。

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水事决策和应急管理需要,编制水文测报预案,及时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