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