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文水资源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采取驻测、巡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和自动化测报等监测方式,保证监测质量,不得漏报、迟报、错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监测资料。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船舶等应当注意避让。未经批准,水文测站不得中止水文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