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水文测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文技术标准和规范。水文测报等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