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