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