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向代表请托或者代人请托办理私事。

代表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有关调研、座谈等活动,不得办私事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