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