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及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加强内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