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确定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予以重点督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