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交由相关承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做好继续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