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重点督办过程中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专题调研、专项督办等形式,充分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