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确定一定数量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跟踪重点督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