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七条有效承办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研究办理,并加强组织协调。办理过程中听取情况汇报、召开专题会议等,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负责督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及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派人参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