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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办单位在本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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