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以及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