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并及时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反馈或者书面填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征求意见表进行反馈;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征求并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后进行反馈;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军区进行反馈。书面反馈意见报送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经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构(部门)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