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建立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与代表的联络机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与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军区加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推动问题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