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办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办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办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