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研究、综合分析,提出交办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召开交办会议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进行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过程中提出和转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