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