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或者由代表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