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储备等应急措施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当食盐价格出现显著上涨等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盐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