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盐业协会发挥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