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政府食盐储备规模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在本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的社会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