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耕地质量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审计、统计、信访、林草、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