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